10月22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二审稿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和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并对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作出规定。
一、“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
为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2、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3、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4、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二、土地经营权登记可以“自主选择”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三、融资担保: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草案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四、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在有关承包期延长事宜上,草案第六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时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应当明确。经研究认为,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应当包括草地和林地的承包关系。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