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省财政厅正式印发了《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这标志着吉林省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开始全面启动实施。
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确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26个小类47个品目。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规定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此外,2018年我省还将在全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
一是全面推开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支持鼓励各县(市、区)通过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加快淘汰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具。
二是全省开展植保无人飞机(即遥控飞行喷雾机)购置补贴试点。补贴对象为从事植保作业的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对个人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全省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三是在全省开展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及区域性较强的适用机具应用。全省总量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补贴办理时间
2018年农机补贴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比上年有所延后,更便利了农民。申请办理补贴的机具,应当为当年新购置机具。购置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没有兑现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其补贴额按照购置当年的补贴额补贴。
通知全文如下: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农机发[2018]7号
各市(州)农委、财政局,县(市、区)农机(农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 —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8〕13号)精神,支持引导吉林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此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8日
吉林省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目标、保障粮食生产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全程机械化需求为重点及提升关键环节、发展短板、薄弱地区生产机械化水平为基本要求,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解决农业机械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推进普惠共享,继续实施敞开普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使农民群众普遍享受政策红利;推动科技创新,推广绿色生态、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机化技术和农业机械,促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为全省农业提前10年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实有力的技术装备支撑。
二、补贴实施方式和资金分配使用
(一)实施方式。全省实施敞开普惠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敞开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按照惠民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补贴工作。补贴资金实行全省总量控制,动态调剂管理,据实结算兑付。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年度结余资金连续滚动使用,实施敞开式普惠补贴,满足购机需求。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机化方面的资金,一方面用于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累加补贴,另一方面与中央财政资金捆绑使用扩大规模。
(二)资金分配。全省补贴资金按年度分配实施。对各地补贴资金按购机情况据实分配,全省动态调剂使用。省里结合各地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和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对各地年度补贴资金一次性预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科学测算资金需求,综合考虑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当年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向省里提出年度补贴资金需求计划。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提出资金需求,既要避免出现资金大量结转,又要保障购置补贴需求。
(三)资金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新产品试点等方面。鼓励采取融资租赁、贴息贷款等形式,支持购置大型农业机械。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资金余缺动态调剂,对各地连续两年未用完的补贴资金,按国家和省关于盘活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按照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根据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动力机械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26个小类47个品目(详见附件1)。
(二)补贴机具产品。补贴机具必须是我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铭牌必须采用金属材质、铆接在机具固定位置、固定可靠并不易脱落或更换。铭牌要字迹清晰,不得采用手写方式标注铭牌内容。其单机产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型号和发动机编号(没有动力的不需标注)、产品架号、出厂编号应当是唯一的。发动机编号、产品架号、出厂编号须用钢(铸、刻)印等方式固化并清晰易辨、规范完整、没有涂改及能够拓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必须按GB16151-2008《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打印发动机型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
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机具资格。凡在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产品均可享受我省补贴政策。享受我省补贴政策的机具产品,由其生产企业自主向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我省补贴产品分类归档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及做好投档工作。我省通过吉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吉林农网发布补贴产品分类分档明细表及投档工作通知。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自主申报参与我省补贴政策的机具产品开展形式审核,对通过审核纳入我省补贴的投档产品以公告形式集中公布。对通过公告的产品,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对通过公告而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录入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产品信息的产品,不能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我省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投档工作。
(四)区域特色机具。对于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二)补贴标准。全省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全省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补贴产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上年市场销售均价通过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数据测算;对本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没有补贴数据的,通过参照邻省或相关省的农机购置补贴数据或市场调查方式测算。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三)补贴额调整。补贴额调整一般按年度进行,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具体产品补贴标准过高的情形,对个别产品补贴额高于50%的,暂缓办理该产品补贴手续;对暂缓办理补贴手续的,由该产品生产企业在接到相关通知的7个工作日内,向省农机化主管部门主动做出说明并根据情况做出相应调整。对非因重大技术突破带来农机制造成本下降和未主动做出说明的,按照不高于该产品销售价格40%的补贴额实施补贴。对有违规情节的,按农业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且已购置的产品,按原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视情况优化调整该产品补贴额。
(四)新型主体机具建设资金。对全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机具建设资金以吉林省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财政补贴额为标准实施,具体办法按《吉林省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方案》执行。
(五)补贴机具数量。我省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全部敞开补贴,购机者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要购置。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设置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的上限及其申请条件等。
五、办补时间和相关要求
(一)补贴办理时间。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时间,以年度为单位,实行全年办理。每年补贴办理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15日。在当年补贴截止时间后,不对当年购置机具办理购机补贴核实确认手续。下年原则上不对上年购置的未办理补贴核实确认手续的购置机具实施补贴。
(二)机具补贴时限。申请办理补贴的机具,应当为当年新购置机具。其补贴资格为当年购置、当年办理、当年有效。为满足购机者生产需要,对当年购置且已投入生产应用的补贴机具,给予办理补贴。
(三)补贴申领时间。购置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没有兑现补贴的,在下一个年度优先补贴,其补贴额按照购置当年的补贴额补贴。
六、特别事项和管理要求
(一)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获机等补贴机具,要先行办理牌照,后再办理补贴,也可在办理牌照过程中一并核验办理补贴。
(二)对安装类、设施类等其他补贴机具。对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牧机械、基本农田建设机械及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三)敞开补贴机具核验。对敞开补贴机具购置数量的县(市、区),对个人当年购置机具数量3台及以上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购置机具数量6台及以上的,要根据购机者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是否与其生产实际需要相符合、是否与其实际购机能力相匹配三个方面进行核查,对购置补贴机具的数量,超出其经营规模、生产实际需要、实际购置能力的,可在其说明购置补贴机具数量使用情况并进行考核后确定补贴数量,也可在其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各地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要求,做好管理。
(四)异地购置补贴机具。对补贴对象跨地区经营的,有从事农业生产的合法证明,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之外的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在地购置补贴机具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具体由县(市、区)细化要求,结合实际操作。